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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892号

凡远俊与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凡远俊,朱孝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92号

原告:凡远俊,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朱孝先,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远俊与被告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凡远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凡远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凡远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正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