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92号
原告:凡远俊,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朱孝先,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远俊与被告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凡远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凡远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凡远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正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