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80号罪犯李成东,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成东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12.19分,月平均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成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雪梅
审判员 黄河银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