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35号原告陈九才,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为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九才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九才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九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九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九才负担。
审 判 员 崔宵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张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