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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511号

宫传芳与刘振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传芳,刘振国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宫传芳,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刘振国,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宫传芳与刘振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宫传芳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振国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