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73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英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