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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073号

吕某某与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73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英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