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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行终60号

王如娥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如娥,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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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3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如娥。委托代理人吴合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涟源市城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李典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明,该局养老保险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吴定宋,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如娥不服被上诉人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王如娥从1982年11月至1999年3月系原涟源市沙坪煤矿的职工,1988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9年3月,原告被判刑,后于2004年2月刑满释放。��告的实际缴费年限为3年3个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条件时,向被告申请退休,被告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原告遂起诉请求:判决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请求人民法院对湘劳(1998)55号文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审认为,公民达到法定年限后依法享有退休的权利。1995年后,我国各地陆续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中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对缴费年限分别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职工被判处刑罚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是否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因此,职工被判处刑罚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原告主张其被判处刑罚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应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并据此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要求对《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条文制定程序合法、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合法有效。原告另提出本案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经审查,该条文并未对职工被判处刑罚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是否属于“视同缴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规定。据此,依照《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如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如娥负担。

上诉人王如娥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无证据、无依据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上诉人提交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登记审批表》认定上诉人连续工龄15年,是合法有效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审法院予以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一审适用《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涟源市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上诉人王如娥原系涟源市沙坪煤矿职工,1999年3月被判刑,后于2004年2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25日,原涟源市沙坪煤矿以涟沙矿字(1999)第34号文件解除了其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2003年沙坪煤矿改制时未将上诉人列为在职职工进行安置。因此,上诉人不具备退休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达到法定年限后依法享有退休的权利。1995年后我国各地陆续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中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种情况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工被判刑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年限是否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劳动厅》(湘劳[1998]55号)第九条规定,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涟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王如娥同志请求事项的答复》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进行审理,经审查,国发[2005]38号文中并未对职工被判处刑罚以前未予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是否属于“视同缴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规定,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湘劳(1998)55号第九条制定程序合法、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如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菱

审 判 员  朱卫煌

审 判 员  童志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其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