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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42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莱芜市九洲盛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莱芜市九洲盛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李庆国,马秀柱,魏然梅,李庆永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王庆振,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九洲盛德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该××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柱,该××经理。

被执行人:李庆国。

被执行人:马秀柱。

被执行人:魏然梅。

被执行人:李庆永。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申请执行莱芜市九洲盛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李庆国、李庆永、马秀柱、魏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4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4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