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911号原告宋小丽,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新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金瑞,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宋小丽诉被告魏新杰、金瑞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丽撤回对被告魏新杰、金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宋小丽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