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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911号

宋小丽与魏新杰、金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小丽,魏新杰,金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911号原告宋小丽,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新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金瑞,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宋小丽诉被告魏新杰、金瑞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丽撤回对被告魏新杰、金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宋小丽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