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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570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570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康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陈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