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1334号原告薛朝辉,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710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8号。法定代表人王睿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兵,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朝辉与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薛朝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朝辉承担。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熊洪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