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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285号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金旺、曾钰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金旺,曾钰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285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蒙山县城北大道北面。法定代表人陆海滨,总经理。被告吴金旺,男,汉族。被告曾钰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旺、曾钰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