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285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蒙山县城北大道北面。法定代表人陆海滨,总经理。被告吴金旺,男,汉族。被告曾钰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旺、曾钰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