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00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
被执行人:山东临邑利源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荣海。住所地:山东省临邑恒源经济开发区。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特字第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不宜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特字第61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