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25号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世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写字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宋袁兵。申请执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九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四个月租金给付之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十七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元。2、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九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逾期退还租赁物业的违约金六十九万二千七百一十八元。现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公司现在已经不再经营,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悦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江
审判员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