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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民初2033号

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与盘水市钟山区和味园豆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盘水市钟山区和味园豆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2033号原告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54号。

负责人:李宇,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和味园豆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代表人陈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和味园豆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陆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