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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申14号

李全与许成奎、俞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俞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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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申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号10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号50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俞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号***室。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兰民三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7日,申请再审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事项已完成,无再审必要等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英贞

审 判 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

书 记 员  任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