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申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号10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号50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俞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号***室。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兰民三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7日,申请再审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事项已完成,无再审必要等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英贞
审 判 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
书 记 员 任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