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069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冯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