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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069号

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069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冯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