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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565号

余树全诉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树全,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565号原告余树全,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三段32号法定代表人薛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树全诉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树全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在农行双流支行的账号查封、冻结限额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原告余树全提供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一辆和自己名下的位于双流东升镇三强南路一段X号房屋一套,以及案外人叶翼自愿提供的个人所有的位于金牛区北站东二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树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成都东升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在农行双流支行查封、冻结限额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原告余树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限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两年;

三、对原告余树全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三强南路一段门牌为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5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限额60万元;查封期限叁年;

四、对案外人叶翼自愿提供的个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X号栋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建筑面积83.97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限额60万元;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邹荣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