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58号
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21-X。
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翁乙力,男。
被告:黄维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乙力、黄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