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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2249号

贺小群与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小群,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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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249号

原告:贺小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74,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龙,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群诉被告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群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小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贺小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  杏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