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249号
原告:贺小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74,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龙,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群诉被告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群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小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贺小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 杏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