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任秀燕,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任铁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秀燕、任铁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宣县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4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任秀燕、任铁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秀燕、任铁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新宙
审 判 员 郭建霞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