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肖明,1980年8月3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9。被执行人钱宁军,云南省景洪市人,系景洪动乐久益娱乐中心的经营者(所在地景洪市嘎兰中路23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明与被执行人钱宁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景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明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8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明和被执行人钱宁军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肖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56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景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