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25号原告周信吟。委托代理人任达,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群,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钢勇。第三人长沙市通泰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邓宜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岳。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周信吟诉被告袁钢勇、第三人长沙市通泰街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信吟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