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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25号

周信吟与袁钢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信吟,袁钢勇,长沙市通泰街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25号原告周信吟。委托代理人任达,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群,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钢勇。第三人长沙市通泰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邓宜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岳。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周信吟诉被告袁钢勇、第三人长沙市通泰街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信吟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