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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1666号

166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秦军,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166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任三中,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冰露,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行员工。

被告:秦军,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郝军,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秦军、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66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菊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