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805号
原告:陈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
被告:黄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顺
代理
审判员 谢夏鸣
人民陪审员 周芷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