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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805号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805号

原告:陈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

被告:黄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顺

代理

审判员  谢夏鸣

人民陪审员  周芷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