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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雷龙与被执行人单锦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被执行人单某,男。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靖民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单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单某(执行担保人)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宏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