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被执行人单某,男。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靖民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单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单某(执行担保人)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宏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