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53号申请人刘运富,男,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周永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刘运富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运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X的资金X万元。申请人刘运富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运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X财政所的资金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