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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623民初2346号

原告张兵与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3民初2346号

原告:张兵,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传彬,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史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