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422民初907号原告梁秀兰,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辉,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平,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建端,男,1980年2月1日出生。被告崔登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诉被告田建端、崔登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负担。
审判员 XX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