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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907号

梁秀兰等与田建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田建端,崔登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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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422民初907号原告梁秀兰,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辉,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平,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建端,男,1980年2月1日出生。被告崔登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诉被告田建端、崔登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原告梁秀兰、张艳辉、张艳平负担。

审判员  XX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