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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166号

吴金石与孟满宏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石,孟满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166号申请人吴金石,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鄂温克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孟满宏,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2016年3月23日本院受理了吴金石申请执行孟满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孟满宏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返还义务,后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将涉案铲车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出具了收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166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敖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