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76号
原告:周智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朴金凤,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恒,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智江与被告刘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智江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智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