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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76号

周智江与刘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智江,刘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76号

原告:周智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朴金凤,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恒,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智江与被告刘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智江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智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