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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536号

尚佰贵与石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佰贵,石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536号原告尚佰贵,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石全林,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尚佰贵诉被告石全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证据不足,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佰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