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536号原告尚佰贵,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石全林,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尚佰贵诉被告石全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证据不足,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佰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