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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125号

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永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永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125号

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委托代理人:张朱法,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永坤,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永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