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40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叶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钧,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御翠园·长春小区翡翠径35号,身份证号:2201041961********。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刘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春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