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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409号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刘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刘钧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40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叶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钧,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御翠园·长春小区翡翠径35号,身份证号:2201041961********。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刘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春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