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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62-1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凤鸣、倪春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凤鸣,倪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孙凤鸣,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倪春梅,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阴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60524.00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33200.00元,剩余案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