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06民初2135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81年11月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11月生,住保定市。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识,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3日育有一女名为郑某某。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郑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郑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郑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16年6月起至郑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由被告王某代收。
三、原告郑某给付被告王某补偿费80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每月支付3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付清。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