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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74号

付国君与常丽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付国君,男。委托代理人祝家利,女。被执行人常丽华,女。申请执行人付国君与被执行人常丽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延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2015)延执字第1074—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产权手续;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合计350元;3、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赵文柱、常丽华将申请执行人付国君购买的房屋在交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致使无法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付国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5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吉2401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07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5)延执字第107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文柱名下房屋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到申请执行人付国君名下。申请执行人付国君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弘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