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59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