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何高燕,1979年4月5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6。申请执行人张宇,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高燕与被执行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高燕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