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888号原告刘强,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李亚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李亚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起诉后,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