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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888号

刘强与李亚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强,李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888号原告刘强,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李亚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李亚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起诉后,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