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581号原告宋焕武,住敦化市。原告司金玲,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敦化市官地镇。法定代表人高连德,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焕武、司金玲诉被告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宋焕武、司金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焕武、司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焕武、司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焕武、司金玲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