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特5号申请人廖春香(死者郭启富之妻),农民。申请人郭建荣(死者郭启富之女),农民。申请人郭华荣(死者郭启富之女),农民。申请人郭立志(死者郭启富之子),农民。申请人郭立强(死者郭启富之子),农民。申请人郭建芳(死者郭启富之女),农民。申请人李满生,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廖春香、郭建荣、郭华荣、郭立志、郭立强、郭建芳与申请人李满生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春香、郭建荣、郭华荣、郭立志、郭立强、郭建芳与申请人李满生因生命权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经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沿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李满生一次性补偿郭启富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55000元,不足部分由郭启富的直系亲属负担。
二、此款分二次付清,双方于签字之日支付50000元,余款于郭启富火化安葬后凭火化证明一次性付清。
三、郭启富的亲属自愿放弃追究李满生的其他相关任何责任并达成和解,并同意不因此事而与李满生及其亲属或第三方发生新的纠纷。
四、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李满生赔偿申请人廖春香、郭建荣、郭华荣、郭立志、郭立强、郭建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55000元。已付50000元,余款105000元在郭启富火葬后提供火葬证明时支付。
二、申请人廖春香、郭建荣、郭华荣、郭立志、郭立强、郭建芳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