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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催5号

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周科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催5号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科全。委托代理人章青楚。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31400051-27366768,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太仓市茜泾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运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8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浏家港支行,后陆续转让给了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阳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中盐金坛盐化有限公司,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陆玲华

审判员  陈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