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催5号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科全。委托代理人章青楚。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31400051-27366768,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太仓市茜泾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运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8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浏家港支行,后陆续转让给了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阳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中盐金坛盐化有限公司,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陆玲华
审判员 陈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