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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38-1号

綦龙江与王延平、孙俊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綦龙江,王延平,孙俊俊,欧白山,昝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38-1号申请人綦龙江。被申请人王延平,被申请人孙俊俊,居民,系王延平之妻,电话:。被申请人欧白山,居民。被申请人昝玉玲,居民,系欧白山之妻。

申请人綦龙江与被申请人王延平、孙俊俊、欧白山、昝玉玲民间借贷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欧白山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