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38-1号申请人綦龙江。被申请人王延平,被申请人孙俊俊,居民,系王延平之妻,电话:。被申请人欧白山,居民。被申请人昝玉玲,居民,系欧白山之妻。
申请人綦龙江与被申请人王延平、孙俊俊、欧白山、昝玉玲民间借贷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欧白山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