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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34号

孙某1与孙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134号原告孙某1,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2,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的委托代理人魏贵军、被告孙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1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关海芹于××××年××月结婚,均系再婚。结婚时关海芹带着被告和一个女儿,原告有一子两女。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并给其举办了婚礼。被告的母亲因原告患××卧床不起,于2013年起诉至安阳县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现居住在安阳市金福夕阳苑敬老院。

原告与被告孙某2、儿子孙志超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8月24日签订了赡养及分家析产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孙某2应分东院庄基一片,楼房五间,东、西屋各三间等,其中有养老房三间,同时约定原告的父母随原告一起居住。赡养费每年1500元,每年小麦1000斤,玉米150斤,医疗费等被告与孙志超均抬。协议签订后,被告孙某2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尤其是原告生病住进敬老院后,对原告不管不顾,对原告的生活、病情从不过问。原告在敬老院的费用每月1100至1300元,医疗费已花费6236元(含原告母亲的医疗费),孙志超等子女各自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孙某2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与法与理皆不通,不能享有原告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继父子关系;2、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某2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8月24日的赡养、分家协议。

被告孙某2辩称,原、被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不存在解除。双方2006年和2007年已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对房屋、赡养进行了约定,之后由于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被告与原告儿子孙志超达成口头协议,孙志超赡养其生父原告孙某1,被告赡养生母关海芹。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1与被告母亲关海芹于××××年××月份结婚,均系再婚,原告有一子二女,被告母亲带有被告和被告姐姐两人,现子女均已结婚成家。原告2000年患脑梗塞,现在敬老院生活。2006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孙某2、儿子孙志超签订的分单显示:被告孙某2分得东院庄基一片,上代北楼五间,东屋三间,西屋三间,小棚一间;孙志超分西院庄基一片,上代西楼一座,孙志超补给孙某220000元,且已履行。孙志超结婚后,家庭矛盾不断,2012年6月份,被告母亲关海芹与孙志超妻子发生争吵打架,矛盾激化。

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被告要求尽赡养义务,诉讼中,被告母亲又起诉孙志超尽赡养义务,后孙某2与孙志超达成各自抚养自己生身父母的约定,双方自愿撤诉。2013年8月5日被告母亲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分单处理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判决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分单2份、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01631号判决书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继父子关系,且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原告以被告不承担赡养义务为由请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因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被告生母也起诉原告儿子孙志超承担赡养义务,后原告儿子与被告达成了新的赡养协议,即原告儿子赡养原告,孙某2赡养其生母,原告及被告生母均自愿撤诉,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继父子关系,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及孙志超签订的2份分单,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并且全面实际履行多年,现原告要求解除,事实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