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338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