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2338号

孟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孟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338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