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任尚,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五组。被执行人李晨,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大碾子村十一组。本院在执行任尚申请执行李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