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54号原告李富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国亮,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关付强,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军、原告李国亮、原告关付强与被告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国目前无法联系,需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故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其后,本院多次电话通知三原告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用98元,并办理公告事宜,然而,三原告拒不办理。2016年4月29日,本院向三原告邮寄(2016)晋0110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告知笔录,三原告于2016年5月4日签收上述材料。本院在告知笔录中书面告知三原告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办理交费与公告手续,逾期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三原告至今仍未补交另一半诉讼费,也未办理公告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办理司法救助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三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元(实缴98元),由原告李富军、原告李国亮、原告关付强负担。
审 判 长 李 清
审 判 员 杨爱珍
人民陪审员 游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