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93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志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万和 搜索“”
王某某诉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93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志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