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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931号

王某某诉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93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志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