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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488号

常允凤与黄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允凤,黄家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488号

原告:常允凤,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家奎,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常允凤诉被告黄家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016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允凤,被告黄家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允凤诉称:被告黄家奎借我人民币××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事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久拖不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家奎立即偿还我本金××0000元及利息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常允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借款合同一份。

被告黄家奎辩称:我借原告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黄家奎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0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从××015年9月××3日起至××016年3月××3日止。在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利息每月××3日结付一次。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当天,原告即借给被告××0000元,因为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0000元及利息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借款期限从××015年9月××3日起至××016年3月××3日,利息每月××3日结付一次。上述内容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被告黄家奎对借款合同也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常允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黄家奎偿还借款本金××0000元,利息160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允凤本金××0000元,利息1600元,合计××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家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