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特2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丽人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群,院长。
委托代理人:盖延玲,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任树林,职业不详。申请人淄博丽人医院申请撤销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丽人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关系,不属于有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1号仲裁裁决。经审查,
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人淄博丽人医院以被申请人任树林是非全日制工作关系为由主张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于法无据,淄博丽人医院申请撤销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淄博丽人医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丽人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绛帼
审 判 员 郭东辉
代理
审判员 马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